(2011)锦江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廖达敏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达敏,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廖达敏,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李靖,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5号总府大厦22层及24层2405号、2406号。负责人王珏,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达敏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达敏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达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达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廖达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