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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等与成云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成云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申字第1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何建正。上述两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炎炯。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成云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幸福。申请再审人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因与被申请人成云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诉申请书》。本院认为,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葛继光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