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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委员会与瑞安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规划建设局,贾挺贤、吴再通、贾挺凤、蔡建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1)温瑞行初字第32号原告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文法。委托代理人陈仕信、薛建东。被告瑞安市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薛尧弟。委托代理人余心海、XX。第三人贾挺贤、吴再通、贾挺凤、蔡建肖。诉讼代表人吴再通、贾挺凤、蔡建肖。委托代理人林加安、苏盛瑞。原告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雅儒村委会)诉被告瑞安市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贾文法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建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心海到庭参加诉讼。事后通知贾挺贤、吴再通、贾挺凤、蔡建肖等十八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至2011年10月20日。2011年7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仕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心海、第三人蔡建肖、吴再通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加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瑞安市规划建设局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的瑞规建罚(201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雅儒村委会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自行拆除坐落在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隆山东路望东大厦北首的1幢14间7层的违法建筑物(计建筑面积4223.6平方米)。原告雅儒村委会诉称:被告作出限期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而且适用对象错误。涉案建筑物是原告为解决村里老人居住问题所建的老人公寓,是集体公益福利工程。该工程的建设虽然在审批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违法之处。现该工程已有部分老人入住,若强制拆除不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必然导致原告村里大部分老人老无所居,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该建筑物应该属于规划法第64条规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依法可不予拆除。2010年12月13日原告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涉案建筑物的决定。2011年4月6日,瑞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的瑞规建罚(201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实施的违法建设事实清楚,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依法应限期拆除。原告主张该违法建筑物属于“不能拆除”缺乏事实和理由,就本案涉及的违法建筑物,被告曾以用途为老人公寓、涉及群体稳定等事由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但该理由已被生效的司法判决确认不成立,据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贾挺贤、吴再通、贾挺凤、蔡建肖等十八人述称:赞同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违法建造的老人公寓对十八位原告的房屋的通风、采光以及建筑物质量等造成了影响。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证据、依据: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证明被告的立案审批程序;2、林侯东询问笔录、林侯平询问笔录、蔡福生询问笔录,证明违法建设涉案房屋是原告雅儒村村委会的集体行为,用途是用于老人居住,也证明了原告是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老人公寓现状、坐落位置等;3、现场勘察记录表、现状图、违章处理图、违法建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勘验事实及违法建设的面积;4、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证明被告在处罚前已经就本案拟处罚的内容、理由、相关权利等对原告进行告知;5、报告,证明当事人及老人协会提出意见,当时被告考虑涉案房屋已经竣工,且是用于解决老人居住问题,遂作出没收决定,但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6、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证明本案处罚前经集体讨论;7、送达回证,证明处罚决定已经送达;8、处罚决定书,证明被诉处罚决定内容;9、(2010)浙温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证明2009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温州中院予以撤销的事实;10、落款时间为2010年4月22日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2010温瑞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和确认无效。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2、瑞规建罚(201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当庭补充提供证据有:3、涉案房屋居住的老人向老人协会缴纳的建房款收款收据,证明被诉处罚决定处罚对象错误。第三人当庭提交照片,以证明老人公寓,造成了第三人房屋质量等影响。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一、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据9及证据10中的2010温瑞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书系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证据1、2、3、5已在生效的判决中予以确认,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4的质证意见仅对违法行为的主体提出异议,而违法行为的主体已经生效的判决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7、8系被告作出被诉行为时的程序及内容和送达情况,可以证明待证事实,予以采信;证据10中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已被判决撤销,但可以证明被告重新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过情况。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证据1、2经质证无异议,可以证明待证事实,属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3系原告当庭提供,且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不予确认。三、第三人的证据要证明的事实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关联,不予采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对事实确认如下:原告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8月中旬开始,未经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隆山东路望东大厦北首空地上建设“老人公寓”。2008年8月11日,被告瑞安市规划建设局曾到现场制止,但被告工作人员离开后违法建设仍然继续,至2009年1月,建成1幢14间7层建筑物。因第三人的住房与上述建筑物相邻,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对原告上述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定职责,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温瑞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判决责令被告在该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对上述违法建设行为调查处理。该判决于2009年6月22日生效。此后,被告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瑞规建罚(2009)64号《规划建设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上述违法建筑物。第三人以该行政处罚决定错误为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0)浙温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撤销瑞规建罚(2009)6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0年4月22日,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于2010年4月22日将该通知张贴在上述违法建筑物的墙上,并没有依法向原告送达。原告知悉后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因被告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前,没有告知原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温瑞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确认《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无效。2010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2010年12月13日,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而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瑞安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瑞政复决字(2011)1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被诉具行政行为认定原告的违法建设行为的事实有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林候东等人陈述及现场勘察记录、违法建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法院判决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对原告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进行集体讨论,并已向原告告知听证的权利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且已将处罚决定送达原告,程序合法。原告主张涉案的违法建筑被拆除会造成老人流离失所及造成社会稳定问题,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不能拆除的理由,原告的诉称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瑞安市规划建设局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的瑞规建罚(201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50元,应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陪审员  张微萍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江文杰十八位第三人的名单及身份情况如下:第三人贾挺贤,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707182619),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第三人吴再通,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07292610),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望东西路43号。第三人贾挺凤,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412162616),汉族,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望东西路57号。第三人蔡建肖,男,1949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490223223X),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望东西路37号。第三人陈春水,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560826261),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第三人贾应贵,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6205112611),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望东西路61号。第三人池仁程,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05302610),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第三人贾尧津,男,1950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002112616),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望东大厦1幢1单元201室。第三人贾挺善,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211122612),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望东西路27号。第三人池仁汉,男,1966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601092615),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第三人池仁滔,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0213261X),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望东西路217号。第三人贾应钱,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411232613),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望东西路65号。第三人贾挺焕,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009252610),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前光路53号。第三人贾应土,男,1946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460810261),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第三人蔡丰清,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411072613),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第三人贾应迪,男,1960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006052619),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第三人林帮德,男,1964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402072611),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第三人贾应焕,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002242618),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望东西路34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