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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国俊与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李国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胡雅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飞,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商务公寓B座21楼A1、A2。法定代表人龙韬,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志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俊与被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俊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国俊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