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于某。被告:怀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张金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