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洪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家具有限公司,洪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洪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司与洪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清楚,其权利义务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公司有否足额支付洪某某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11日期间周六的加班工资。××公司上诉主张其已足额支付了洪某某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11日期间周六的加班工资,并提交了其与洪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守则》证明其主张,该劳动合同第四条第1项载明”月工资额度为:1900元/月(其中50元为全勤奖);(其他注明:该工资已含每周六固定工时加班费及其他福利)”,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情况等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提供的该份劳动合同为复印件,其未能提供该劳动合同的原件予以佐证,洪某某对此亦不予认可,且洪某某提交了一份与该劳动合同内容不同的劳动合同原件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不予采信。至于××公司提交的《员工守则》虽有关于加班工资的约定,但该《员工守则》未包括洪某某落款签字的页面,洪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有其在正文下落款签名并且内容不同的《员工守则》予以反驳,在××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公司提交的《员工守则》的真实性亦不予采信。因××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支付给洪某某的月工资中包含了每周六加班工资,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洪某某主张的工资标准与其每月实发工资吻合,亦与其提供的劳动合同载明的工资金额一致,故本院对洪某某主张的工资标准予以采信,一审据此核算出××公司应支付给洪某某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11日期间周六的加班工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司应否支付洪某某产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公司上诉主张在洪某某休产假前双方约定产假工资在洪某某产假结束返回岗位后一并支付,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洪某某亦不予认可,故××公司未按时发放洪某某的产假工资,已构成无故拖欠,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应支付洪某某产假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综上,上诉人××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巍(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