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三民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宏伟与XX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宏伟,XX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三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宋宏伟,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被告XX,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原告宋宏伟诉被告XX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宏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金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