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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民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宏伟与XX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宏伟,XX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三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宋宏伟,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被告XX,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原告宋宏伟诉被告XX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宏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金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