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张某,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曹某甲,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陈岗组。身份证号码:××。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4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婚后一段时间双方关系尚好,于1985年和1987年生育两个孩子,之后,我就发现被告在上海有外遇,我为了孩子和家庭原谅了他。2007年我也去了上海,但被告经常下班不回家,自2007年起开始我们就已经分居,被告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某甲未作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4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于××××年××月××日在肥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曹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曹某丙(现均已成人,并在外打工)。之后,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带孩子,在此期间,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2007年原告也去上海打工,被告却很少回来和原告一起生活,并于当年底突然离家出走,虽然双方在电话上有时联系,但被告至今一直下落不明。2011年3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仍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调解不能。同时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致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核实。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初夫妻关系尚好,且生育一子,平时双方虽有争吵,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可自2007年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可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主张离婚,依法应当准予;因被告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核实,本案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青审判员 杨恩才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