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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兴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撤销扣押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兴,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新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杨建兴。委托代理人姬亚平。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法定代表人赵群生。委托代理人李楠。委托代理人王翼。原告杨建兴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撤销扣押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兴于2011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兴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兴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兴承担。审 判 长  蒋 茹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