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故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王某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张某甲,男,193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女,194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与张某甲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乙,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丙,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王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某甲、王某承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