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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故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王某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张某甲,男,193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女,194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与张某甲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乙,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丙,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王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某甲、王某承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