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安生与被执行人冯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安生,冯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231-1号申请执行人尹安生,男,生于1952年8月1日,汉族,宝鸡市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退职工,住本市金台区上马营东一小区31东4门7号。被执行人冯玉玲,女,生于1966年1月28日,汉族,宝鸡工务段东站车间四工区职工,住本市金台区上马营东一小区29东1门10号。本院在执行尹安生与冯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安生于2011年4月1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现本院已冻结冯玉玲工资,因冯玉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安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胡耀华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杜国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