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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刑初字第036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王子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子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谯刑初字第0364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子玲,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回族,高中文化程度,住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4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1年7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1)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子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子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9日23时,被告人王子玲驾驶皖S×××××号轿车沿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欧尚KTV门口,撞上一名在机动车道内坐着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子玲驾车逃逸,于当日晚上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子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子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子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9日23时,被告人王子玲驾驶皖S×××××号轿车沿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欧尚KTV门口,撞上一名在机动车道内坐着的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子玲驾车逃逸,于当日晚上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子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被告人王子玲家人赔偿被害人张某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得到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王子玲供述证明,2011年4月9日夜11时许,驾驶皖S×××××号丰田飞渡轿车在新华北路发生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把车开回家了。过一会交警队打来电话,就回到事发现场,发生事故时,该段路灯光线较暗,想不到被害人在马路上躺着。2、证人吴同辉证言证明,被害人张某是其妻子,2011年4月9日23时许,在欧尚唱歌,其家属张某到歌厅找他,让他回家,两人一起出来后,其讲到里边给朋友打个招呼去,这时张某就生气坐在马路边上,之后就看到张某被一辆丰田飞渡轿车撞着躺地上,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其就打120报警。3、证人卫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9日23时许,在欧尚门口等人来,见有一对夫妻生气,一会那个女的坐在机动车道内,约有一分钟,这时从北边来一辆轿车,把那女子撞倒,轿车向前有七、八十米,调头向北跑了,其打手机报的警。4、交通事故车辆检验笔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情况。5、(2011)年1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照片证明,张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6、(2011)第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王子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7、亳州市公安局(201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对王子玲的行政拘留15日,罚金200元。8、协议书、谅解书、委托书证明,被告人王子玲家人与被害人张某家人的调解情况,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得到被害人家人的谅解。9、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家属情况。10、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立案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不予批准逮捕说明书证明,立案情况。11、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告人王子玲持有证件情况。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13、机动车车辆信息证明,车辆信息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子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子玲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子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柴 毅审判员 周 波审判员 颜承尧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