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镜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易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易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易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7月7日出生。申请人易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镜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镜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谢长胜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