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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二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岳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二初字第00664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注册号110000450067958。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男,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未央区西纺一村**1门**。委托代理人吕育坤,男,该公司职员,住,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楼****/div>被告岳营,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逾期欠款为由,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7569元,其余7569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