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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岳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岳某。委托代理人王晓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原告岳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韩立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晓葆、代理审判员杨扬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勇、被告马某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某诉称,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吵架,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均经法院判决驳回。现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自行抚养儿子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马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为了家庭完整及孩子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岳某与被告马某于2004年7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3日婚生一子取名岳航植。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曾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10月、2010年7月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均经判决驳回。2011年4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表示为家庭完整及孩子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婚姻,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家庭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互谅互让,相互珍惜。纵观原、被告婚姻过程,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隔阂,原告虽反复起诉离婚,但双方并无太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岳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秦 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