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法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同居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同居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躲避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我们做工作其亲属自愿履行1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1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朝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