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吕立丹与徐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立丹,徐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300号申请执行人:吕立丹,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邮政局职工,住慈溪市浒山街道闻涛苑6号楼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210110071被告:徐立辉,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洞桥村二甲里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308200091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3号吕立丹诉徐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徐立辉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3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杜 震 ( 代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