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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屯民一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枣屯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吴某。被告裴某。委托代理人李道真,河北枣强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清亮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