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屯民一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枣屯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吴某。被告裴某。委托代理人李道真,河北枣强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清亮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