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戴观庄与李年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观庄,李年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无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戴观庄,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李年报,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观庄与被执行人李年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16801.4元,申请执行人只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000元,余款书面表示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10)绩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原文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蒋海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