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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查某与马建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查某;马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查某。被告马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与被告马建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静娴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