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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肖艳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艳,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肖艳。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艳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