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肖艳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艳,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肖艳。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艳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