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秦晓军与被告宝鸡市美宜臣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晓军,宝鸡市美宜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秦晓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卫军,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美宜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一路。法定代表人冯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秦晓军与被告宝鸡市美宜臣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文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