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临商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临商初字第1343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阮伟刚,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西天目乡门口村2组溪西28号,身份证号码:330124198103202318。被告:王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夏某某起诉的申请属于行使处分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陆唯峰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