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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马生茂与杨立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茂,杨立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马生茂。被告杨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茂与被告杨立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生茂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被告已在庭外向己作出赔偿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立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生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还退。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