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蒲民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尉某某诉被告渭南市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某某,渭南市某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蒲民初字第01124号原告尉某某,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系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泉沟采石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墨铁柱,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大象村大象121号。被告渭南市某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某某诉被告渭南市某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尉某某于2011年7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尉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8元,减半收取6149元,由原告尉某某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