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镇民初字第855-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包峻麟与张飞、张满意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峻麟,张飞,张满意,王远磊,任国祥,宁波市镇海南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民初字第855-2号原告:包峻麟(曾用名包立奇),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张飞,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满意,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告:王远磊,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被告:任国祥,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宁波市镇海南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定海路289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333号。本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甬镇民初字第85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故无需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满意的财产保全。审判员 倪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