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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蓟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赵艳平与郝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平,郝希明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蓟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赵艳平(120225196305060024),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系蓟县亚琪水泥构件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刘艳霞,女,住天津市蓟县,蓟县亚琪水泥构件厂业务员。被告郝希明(120225198307062970),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平诉被告郝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平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艳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冰人民陪审员  马永奇人民陪审员  许宝贵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