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蓟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赵艳平与郝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平,郝希明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蓟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赵艳平(120225196305060024),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系蓟县亚琪水泥构件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刘艳霞,女,住天津市蓟县,蓟县亚琪水泥构件厂业务员。被告郝希明(120225198307062970),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平诉被告郝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平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艳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冰人民陪审员 马永奇人民陪审员 许宝贵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