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长刑初字第0034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2011年5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陕A008**号自卸低速货车沿雁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KM+450M处(西安市大兆乡中兆村附近),适逢严某某(女,40岁)由西向东横过公路,车与行人严某某碰撞致其受伤。伤者严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6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死者严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严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赵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受理公民报警救助情况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医学证明书;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赔偿协议及收条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超载机动车夜间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一审 判 员  孟选民代理审判员  郝海荣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许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