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宋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宋某某诉高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因被告高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孩子造成的伤害,并下定决心痛改前非,两人已和好如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杜春宝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金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