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杨与李庆洪、李彩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437-1号申请执行人李杨。被执行人李庆洪。被执行人李彩凤,系李庆洪之妻。申请执行人李杨与被执行人李庆洪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东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934.4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7034.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庆洪、李彩凤在银行的存款7034.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