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成彬与李新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朱成彬。被执行人李新军。申请执行人朱成彬与被执行人李新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西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粉墙机设备一套或给付原告粉墙机设备款15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8元,执行费134元,共计157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新军在银行的存款157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