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邦敏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055号罪犯陈邦敏,于浙江省宁海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了(2003)宁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邦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5年12月13日以(2003)甬刑执字第21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4月23日以(2007)甬刑执字第87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6月25日以(2008)甬刑执字第20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于2011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邦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邦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被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9年受监狱行政表扬;2010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邦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邦敏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