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广东荣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尾市尤妮佳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荣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汕尾市尤妮佳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广东荣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泌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万维克,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王艺,该公司销售员。被告:汕尾市尤妮佳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老区经济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灿杰,该公司主管。委托代理人:李朝兵,该公司会计。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经查明:被告于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向原告购买热熔胶。2011年1月26日,被告确认截止当日结欠原告货款共计38200元,并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2011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付款30000元。另查:汕尾市娜菲纸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变更为汕尾市尤妮佳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还原告货款38200元及自起诉之日(2011年5月3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8200元,原告同意减免为7000元。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700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货款总额为38200元的普通发票。并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交付给被告。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海英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银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