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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行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顾寿昌与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寿昌,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阜行初字第0027号原告顾寿昌,市民。委托代理人宋学怀,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跃,该镇镇长。原告顾寿昌诉被告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强制拆除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依法受理。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经做原告的工作,现原告顾寿昌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寿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顾寿昌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