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知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附海镇爱立普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慈溪市附海镇爱立普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知初字第20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继军,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附海镇爱立普电器厂。住。住所地:浙江省附海镇南圆村/div>代表人:岑益峰,该公司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附海镇爱立普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人民陪审员  卢柯权人民陪审员  谢海燕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