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解华与沈长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解华,沈长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1)甬慈商初字第549号原告:徐解华,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被告:沈长焕,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解华诉被告沈长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解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穆 勤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