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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00636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龙,侯福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36号原告:蔡龙,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原淮南矿机厂下岗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建二村12楼5单元5号,身份证号:340404197609062410。被告:侯福群,女,1974年5月出生,汉族,阜阳市人,系淮南市轮胎厂下岗工人,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340404197405070021。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龙与被告侯福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龙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龙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龙负担。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