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00636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龙,侯福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36号原告:蔡龙,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原淮南矿机厂下岗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建二村12楼5单元5号,身份证号:340404197609062410。被告:侯福群,女,1974年5月出生,汉族,阜阳市人,系淮南市轮胎厂下岗工人,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340404197405070021。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龙与被告侯福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龙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龙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龙负担。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