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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757号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298号恒泰商务楼4楼。法定代表人:施志鑫,总经理。被告:许丽娜。本院在受理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丽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鲁裕泉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茅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