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初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武艳诉被告米永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艳,米永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259号原告武艳。被告米永丹。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1月12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4日生一女,取名米嘉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生活期间,常为家中琐事争执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纠纷诉讼。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武艳与被告米永丹离婚;二、婚生女米嘉乐由原告武艳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武艳承担;三、长虹牌彩电一台、东芝牌冰箱一台、小天鹅牌洗衣机一台均归原告武艳所有;四、其它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英科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