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申请XX灯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灯具(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67号(2009)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67-5号申请人XX灯具(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李某某。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裁定受理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申请XX灯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灯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XX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10年4月12日,本院宣告XX灯具公司破产清算。2011年8月19日,申请人以XX灯具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本院查明,截至2011年7月13日,XX灯具公司共登记劳动债权两笔,总额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74,776.76元。同时,申请人收到债权申报6笔,金额为6,409,503.78元,均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经审核,确认普通债权为5笔,金额为6,018,485.68元。经清算,XX灯具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36,201.04元,扣除应支付的破产费用63,417.95元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62,783.09元。因此,本案劳动债权的清偿比例为83.96%,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零。2011年6月23日,申请人以向5家债权人寄送《XX灯具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信方式书面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5家债权人均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上述分配方案。2011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09)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67-4号民事裁定书认可XX灯具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本案受理费1512.01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池 伟 宏审 判 员 陈 少 健代理审判员 李 雪 松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力(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