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立保字第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文兰、高鹏群与陈方田、郯城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文兰,高鹏群,陈方田,郯城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403号之一申请人董文兰。申请人高鹏群。被申请人陈方田。被申请人郯城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泉源乡郭庄村。申请人董文兰、高鹏群因与被申请人陈方田、郯城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方田驾驶的鲁Q×××××号牵引鲁Q×××××挂号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方田驾驶的鲁Q×××××号牵引鲁Q×××××挂号半挂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