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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立保字第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文兰、高鹏群与陈方田、郯城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文兰,高鹏群,陈方田,郯城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403号之一申请人董文兰。申请人高鹏群。被申请人陈方田。被申请人郯城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泉源乡郭庄村。申请人董文兰、高鹏群因与被申请人陈方田、郯城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方田驾驶的鲁Q×××××号牵引鲁Q×××××挂号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方田驾驶的鲁Q×××××号牵引鲁Q×××××挂号半挂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