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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鹿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9-11-04

案件名称

张文广与沈丘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文广;沈丘县人民政府;张美菊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鹿行初字第26号原告张文广,男,汉族,现年70岁,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长勤,男,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皇甫立新,男,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卢锋,男,该县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杰,男,该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张美菊,女,汉族,现年43岁,系原告之女。原告张文广不服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2011年4月13日作出的沈政文(2011)24号关于张美菊与张文广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于2011年4月27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由本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广撤回2011年4月27日就沈政文(2011)24号关于张美菊与张文广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对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红旗审判员  宋 琨审判员  孙现义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