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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玲云与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云,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721号原告:胡玲云。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玲云诉被告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玲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茅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