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274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749号原告宋某。被告郭某。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许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太好,2000年10月生一男孩,取名郭文洲。之后被告在铜川打工6年,每仅年关回家一月,聚少离多,并辱骂她,无法容忍。现以夫妻感情不和,无法沟通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她每年给付2000元抚养费;存款5万元,她分2万元,被告分3万元。被告承认原告所述部分属实,但辩称:他常年在外打工,工作比较忙,身不由己。他与原告并未分居,并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希望原告能在家照顾孩子。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婚生一子,取名郭文洲。生活期间,双方均在外打工,夫妻聚少离多。原告于2011年1月8日离家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无法沟通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给付2000元抚养费;存款5万元,原告分2万元,被告分3万元。庭审中,原、被告仍坚持其诉辩,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身份证明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双方生活中并无原则分歧,虽聚少离多,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尚不具备法定条件。为维护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