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芝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徐建清、徐忠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徐建清,徐忠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99号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四纬二49号营业楼主楼11层B区。法定代表人:吕林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清铭、李保庆,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建清,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被告:徐忠波,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清、被告徐忠波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曹慧敏审判员  张岱松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