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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海商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宁波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宁波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司,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海商初字第119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宁波市××××号。负责人:夏某某被告:宁波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1-4)。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告:宁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滨海××心。法定代表人:梁某被告: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宁波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宁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司、被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查封或冻结被告宁波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宁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司、被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价值611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宁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城饭店有限公司、被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的银行存款61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雅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励德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