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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燕斌与王华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燕斌,王华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燕斌,男委托代理人: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全,男委托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燕斌与被上诉人王华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1)界民一初字第00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中,徐燕斌将其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耕地出租给王华全,王华全在该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流转,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现该租赁土地上修建有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根据该规定,徐燕斌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且界首市光武镇财政分局已收取了王华全耕地占用税,人民法院无权以民事纠纷的裁判影响该税收行政行为的性质。本案所涉及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案经界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徐燕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原告徐燕斌。宣判后,徐燕斌不服,以王华全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在其出租的耕地上建设楼房及院落,该土地租赁合同应予解除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该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案中,王华全未经批准在农用土地上建住宅,系违法用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徐燕斌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解决。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徐燕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晋代理审判员  郝华平代理审判员  孟乐群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