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姜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