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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姜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