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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守雷与董士兵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雷,董士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64号原告:张守雷被告:董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雷与被告董士兵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守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张守雷负担。审判员 墨 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