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1-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乙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万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万强,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均未涉及共同财产,事实不清。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13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自: